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买卖价格、租赁价格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03:00:0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真题解析 房地产估价规范 租约 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评估案例

一、买卖价格
买卖价格也称为销售价格,简称买卖价,是房地产权利人采取买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由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卖方)收取或他人(作为买方)支付的货币或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租赁价格
租赁价格通常称为租金。有时称为租价,在土地或以土地为主的情况下一般称为地租,在土地与建筑物合在一起的情况下一般称为房租,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货币或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在过去“提高公房租金”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把房租分为市场租金、商品租金、成本租金、准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其中,市场租金也称为协议租金,是指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租金。商品租金也称为全价租金,是指以房地产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租金,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保险费、地租和利润八项因素构成。成本租金是指按照出租房屋的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准成本租金是指接近但还达不到成本租金水平的租金。福利租金是指象征性收取的很低水平的租金。
真正的房租构成因素应当包括:①地租;②房屋折旧费,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装饰装修的折旧费;③维修费;④管理费;⑤投资利息;⑥保险费;⑦房地产税(是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目前属于这种性质的税收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⑧租赁费用,如租赁代理费;⑨租赁税费,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租赁手续费;⑩利润。
实际中的房租可能包含着上述真正的房租构成因素之外的费用,例如可能包含家具设备使用费、物业服务费用、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等;也可能未包含上述真正的房租构成因素的费用,例如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等由承租人负担。房租有的按使用面积计算,有的按建筑面积计算,有的按套或幢计算。其中,住宅一般是按使用面积或套计租,非住宅一般是按建筑面积计租。房租也有日租金、月租金和年租金。房租还有定额租金、定率租金(也称为分成租金、百分比租金,零售商业用房通常采用这种租金)等。此外,还应注意租赁价格与租赁权价格(承租人权益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抵押价值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一边是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一边是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贷款人希望在整个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无论是在设立抵押权时的价值,还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直至实现抵押权时的价值,都要大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保障贷款收回。因此从理论上讲,房地产抵押价值应当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房地产拍卖、变卖最可能所得的价款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法定优先受偿款是假定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但不包括诉讼费用、拍卖费用、估价费用、营业税等拍卖、变卖的费用和税金。
但在实际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因在估价时尚难以明确设立抵押权的日期、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方式、债务人是否如期偿还,以及不如期偿还时将抵押房地产拍卖、变卖的时间等估价所必要的前提条件,所以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只能演变为评估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通常具体为估价作业日期内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看估价对象期间的某个日期(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看之日),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所谓估价作业日期,是指估价的起止日期,具体是自正式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至出具估价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此时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具体为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而为了弥补这种抵押价值评估的缺陷,保障贷款收回,要求房地产抵押估价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等提示。当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小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时,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与不足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四、保险价值来源:考吧网WwW.kao8.Cc
保险价值(insurable value)是将房地产投保时,为确定保险金额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的价值。评估保险价值时,估价对象的范围应视所投保的险种而定。例如,投保火灾险时的保险价值,仅是有可能遭受火灾损毁的建筑物的价值及其可能的连带损失,而不包含不可损毁的土地的价值,通常具体是指建筑物的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和重建期间的经济损失(如租金损失)。
五、计税价值
计税价值(assessed value)也称为课税价值,有些场合称为计税租金,是为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提供参考而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或租金。具体的计税价值如何,要视税种而定。例如,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因此,房产税的计税价值是评估的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现国务院的前身)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标准房价和标准地价,或者标准房地价或标准房地租价。其中的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因此,当时的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价值即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或市场租金。除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也需要评估有关计税价值为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提供参考。
六、征收价值
征收价值是为国家征收房地产确定补偿金额提供参考而评估的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
美国雷利·巴洛维教授在《土地资源经济学-不动产经济学》一书中的下列一段描述,较好地说明了房地产的成本、售价、抵押价值、课税价值、征收价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不动产经济价值的一些重要概念,可以用一个经营者花费5万美元购置一块建筑场地,然后再花费20万美元修建一幢办公楼的例子来说明。这时他在他的财产中已投入25万美元,表示投资成本的总和。当他将该财产作为抵押贷款评估时,该财产只会有21万美元的贷款价值,估税员以13万美元估定财产收税价值。如果该财产所有者决定出售该财产,在与房地产经纪人谈妥以后,他决定标价30万美元。然而,在他确实得到标价以前,他会发现自己的财产正是某种公共项目所需要的,可以得到27.5万美元的征收价值。上面这5个数字中,每一个数字都代表着一种经济价值的衡量,每一个数字都有一种解释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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