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_6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2-03-29

 案例[案情摘要]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法律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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