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付款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2-02-27 10:19:39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付款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1)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 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但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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