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著作权案例(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3 22:47:4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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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著作权案例(2)
问:1. 使用两幅涉案照片是否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 丙出版社对两幅涉案照片的使用是否都构成侵权?
  3. Z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答:1.使用两幅涉案照片不必都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摄影家W拍摄的两幅照片《八路军领导与外国友人在一起》和《八路军将领风采》都属于摄影作品。
  《八路军将领风采》发表于1985年,这时距1939年尚未满50年,因此该照片属于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其权利保护期应该从该年起始计算,至2034年 12月31日截止。在丙出版社使用该照片于期刊《名人荟萃》中的2002年9月,这幅作品还处于权利保护期内。这样,丙出版社就必须事先征得权利人许可才能使用这幅照片,并且还应该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
  《八路军领导与外国友人在一起》于1993年才首次发表,这时离其创作完成的时间——1939年已经超过50年。因此,法律不再保护其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说,从1990年起,这幅摄影作品就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这样,丙出版社于2002年使用这幅照片,就不需要事先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
  2.丙出版社对两幅涉案照片的使用都构成侵权
  在丙出版社使用《八路军领导与外国友人在一起》这幅照片时,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丙出版社使用这幅照片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是,丙出版社在《名人荟萃》中刊载《八路军领导与外国友人在一起》时,没有为作者署名。这就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对于《八路军将领风采》这幅照片来说,由于其尚处于着作权权利保护期内,丙出版社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并且还不支付相应报酬,显然是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此外,丙出版社在《名人荟萃》中刊载这幅照片时,也没有给作者署名,这就还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3.Z有权提起诉讼www.Kao8.CC
  在本案中,摄影作品作者W去世后,其着作权中除发表权之外的人身权应该由其合法继承人保护,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发表权则因作品已发表而“一次用完”,继承已无实际意义。W的妻子在W去世后不久也故世了,W的合法继承人便是其儿子H和女儿Z。两者有义务共同保护W的着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同时也共同享有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这样,在W的署名权受到侵犯和自己对摄影作品《八路军将领风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也受到侵犯的情况下,Z作为相应的权利人,自然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W和自己的权益。
  注意:涉案照片涉及军史,应属于重大选题备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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