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9)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2 12:46:06 浏览数: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9)

1、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4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8年6月10日举行甲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①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②对公司分立做出决议。

③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⑤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做出决议。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①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分)。

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7名,由4名董事出席会议符合规定。

②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1分)。本

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

(2)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如下:

①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分)。www.Kao8.CC

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不能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②以普通决议方式对公司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做出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分)。

③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做出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0.5分)。

(3)①通过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首先,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0.5分);

其次,董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0.5分)。

本题中,甲公司的全体董事为7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4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

②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尽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在表决时,由于董事B反对,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因此表决同意的只有董事A、董事C和董事D等3人,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0.5分)。

(4)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1分)。

2、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②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

(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

(2)乙要求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乙将此事通知甲、丙和丁后,甲不同意。

(3)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说明理由。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

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0.5分)

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分)。

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分)。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1分)。

(3)乙不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1分)。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0.5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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