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知识点:消费者权益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7 13:18:31 浏览数:

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知识点:消费者权益

1、中级经济师考试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性质为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利和由此决定的利益的结合。

2、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权。

3、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内容

  国家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

4、消费者权益争议及求偿主体

  求偿主体:

  ①消费者直接要求提供商品的销售者赔偿其损失;

  ②消费者可以选择求偿主体;

  ③直接向服务者求偿;

  ④手虚假广告损害的赔偿主体;

  ⑤经营者变化情况下的求偿主体。

5、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协调节;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起诉。

6、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①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有民事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责任人存在主观过错。

  责任形式: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赔偿损失。

  ②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

  行政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或销毁原物、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居留或其他治安处罚。

  ③刑事责任:

  例题:

  1、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4、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均可提出异议。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主要民事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生产行为不属于经营者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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