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知识点:市场监督管理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8 07:44:30 浏览数:

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知识点:市场监督管理

 中级经济师考试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

1、价格形式的分类及其含义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范围: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原油、天然气、粮食、重要药品和食盐。

  ②资源稀缺的商品:金银产品及其中间产品。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电力、供水、燃气、集中供热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公共交通、邮政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教育、医疗、博物馆、公园等

  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

  ①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石油、化肥、蚕丝。

  ②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③部分化肥。

  ④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

  ⑤重要专业服务(包括金融阶段和交易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部分中介服务)。

2、政府对价格管理的主要手段

  ①价格法律手段:价格法律、价格行政法规、价格地方性法规、价格规章。

  ②经济手段: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③行政手段:1)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2)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

  3)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请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

  4)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国务院实施)

  5)价格监督检查。

3、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倍以下罚款。

  ②违反明码标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③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④低价倾销;

  ⑤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

  ⑥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交易;

  ⑦价格歧视;

  ⑧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⑨违法牟取暴利;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⑩拒绝提供价格监督部门所需的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责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4、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作用:

  ①有利于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②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③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④纠正违法行为和打击价格领域内的各种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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