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1〕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认真研究,确定了自治区级《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参照国家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自治区级《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底。

2、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166号)要求,积极申报参加评审。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419206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冯玉林,联系电话:0471-626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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