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转化犯情形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7 15:14:37 浏览数: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转化犯情形

转化犯情形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丽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上一篇: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包容犯情形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