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出现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即新增项目。工程变更价款是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方提出,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商定的时间内(14天内),由承包方提出。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关于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的规定

  □14天内提出

  □三种方法

  ■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4天内确认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三种方法

2、措施项目..借用原有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工程量增减..合同约定的幅度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索赔的概念

  □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主体不同,索赔可分为承包商索赔和业主索赔;按索赔目的不同,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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