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5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30 00:40:36 浏览数:

2011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5

 [背景]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的资格条件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 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建设规模三项以上的设计业绩;

  (4) 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

  招标公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上面的注册资本金调整为600万元人民币,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其中:

  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

  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于投标人竞争。

  C、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调整资格条件,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换新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这当中,意见A和B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而意见C则需要顺延开标时间。

  [问题]

  如果你是招标人,应采纳上述三种意见中哪一种?为什么?

  [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在招标公告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如本案中的资格条件等。所以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同时通知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免费更换招标文件。

  从实现招标人的采购目的来分析,意见A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修改资格条件,除违反上述原则外,由于招标公告中没有更改资格条件,注册资本金在600-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和近三年仅完成过两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参与项目竞争,投标人实际上仍是满足原公告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实现既定扩大投标人范围的初衷。

  意见B中,除存在意见A的缺陷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招标人没有权利在评标过程中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采用,所以招标人在评标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的做法本身就违法。从评标委员会来说,也不能接受招标人修改资格条件的要求。这样,意见B也不能实现既定的扩大投标人范围的初衷。

  所以,招标人须首先终止招标,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按照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即按照意见C执行。

  [参考答案]

  选择C,因为意见A和B不正确。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其中的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4.2 资格审查

  [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

  (注:主要讲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中,如何处理在法人代表和业务上有关联的申请人的资格问题,参阅《专业实务》P90-95)

  [背景]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采购8台电梯设备,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II、III、IV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先行组织资格预审,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H递交的,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

  (1) D代理的I型电梯为某电梯厂X生产;

  (2) E代理的II 型电梯为电梯厂X生产;

  (3) F为G的全资子公司;

  (4) 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D、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D和E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 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虽然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E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不违反上述规定。(注:最终只剩下A、B、C、H)

  [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上述(1)-(4)的情形对申请人A-H做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首先,仅依据情况(1)和(2),审查委员会判定D和E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虽然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电梯厂X生产的某种产品,但代理的电梯型号不同,不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

  其次,审查委员会依据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正确的。

  但审查委员会依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能同时参加投标”的规定,作出“代理商E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的决定。这里,审查委员会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E)歧视待遇。因为没有理由表明,情形(1)到情形(4)存在谁轻谁重的次序关系,其在资格审查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注:参阅本《案例分析》P4)

  (2)正确答案是:依据本案给出的条件,仅能判定申请人C、E、F和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但不能直接判断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接下来,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判定申请人A、B、D、H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完成资格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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