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历年试题精解(3)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9 11:29:12 浏览数:

民法历年试题精解(3)
【必看】2010司法考试快速通过!点击进入   六、共有与优先购买权

  ★★★1.(02.卷三。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优先购买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本题中,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B两个选项错误。同时乙是在按份共有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丙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的问题」此考点在2000年、1996年都考过。

  ★★★2.(00.卷二。单。7)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优先购买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乙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丙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不同:乙和甲是一种共有关系,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丙是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基于此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由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的问题」掌握优先购买权的产生依据,答题时就不会出错了。

  七、对所有权的限制

  ★★1.(00.卷二。多。4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相邻关系的具体种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民法通则意见》第97条至第103条的内容。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考生认为B选项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来看,应当属于相邻关系。而且关于地役权的内容,只是在理论上讨论,并没有实际规定。

  ★★★2.(02.卷三。多。32)某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果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解题思路和依据」(1)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故出租人有通知义务。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正确。(3)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因此,选项D错误。

  「应注意的问题」对于选项A,有些考生可能也认为是正确的。其实不管“合同无效”的结论是否正确,至少其理由是错误的。因为在某乙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某甲只有一个通知义务,而不必征得某乙的同意。

  八、遗失物、埋藏物的所有权

  ★★(97.卷二。单。3)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定成分被定为中农。该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笙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B.应归王大水所有

  C.应由韩玉笙与王大水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埋藏物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民法通则》第79条与《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中的归属物是有所有人的,不属于无主财产,因此不能按照无主财产处理,不属于国家所有。

  九、添附与孳息的所有权

  ★★1.(98.卷二。单。10)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二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格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添附。

  「解题思路和依据」属于添附中的附合,而且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人。同时给予动产所有人以赔偿。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添附的几种类型。

  ★★2.(97.卷二。多。45)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C.典权人D.质权人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孳息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选项A、B、C都是用益物权,取得孳息所有权是用益物权的当然内容。而选项D是担保物权,质权人只能占有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应注意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十、用益物权

  ★★1.(98.卷二。单。11)赵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急需现金,将私房3间典与王某,得典价3万元。后王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因雷电起火,该3间房屋被毁。问:该房屋毁灭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A.赵某B.王某C.赵某和王某D.王某和陈某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典权中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只能根据当年的教材答题。因为这种类型的问题都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而根据当年的教材,明确风险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估计以后典权不太可能再考。

  ★★2.(98.卷二。多。43)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地役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当年教材关于地役权的内容。

  「应注意的问题」从这几年的趋势来看,应当说地役权的问题不太可能再考。

  第九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1.(02.卷三。单。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l万元。甲以这l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问: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不当得利的返还。

  「解题思路和依据」首先需要明确某甲主观上为善意还是恶意。在明确其为恶意后,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应当返还本金及利息,但因利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不属于返还的范畴。

  「应注意的问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即使行为人主观上为恶意,返还时也只是返还本金及利息,而不及于利润。在本案中,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所以,不当得利的标的为货币,货币之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占有与所有是一致的,占有权发生变化,所有权发生变化。因此,不当得利人获得这些货币后,已经获得了这些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取得的利润,当然与银行无关。返还时只要返还同等数量的金钱及利息即可。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

  ★★★1.(02.卷三。单。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在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问:下列表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及民法原理,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过程中所受损失。而乙对本人承担损失的前提就是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害。在本题中不存在这种情形,因此,乙不用承担甲的这种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很多考生认为构成紧急避险,故适用公平责任。但紧急避险是一种躲避危险的行为,因此,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为了一个较大利益,而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必须有一个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本题中没有这样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

  ★★★2.(02.卷三。多。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问: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构成。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及民法原理,无因管理的一个构成条件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该条件不要求当事人得到实际利益。因此,刘某的行为虽然没有使得张家父子得到实际利益,仍然属于无因管理。

  「应注意的问题」该题与1995年的试题基本一致。

  ★★★3.(00.卷二。多。49)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甲发现乙一人忙脱粒,主动帮忙。因谷子飞进甲的眼睛而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弥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药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构成。

  「解题思路和依据」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选项C的内容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应注意的问题」A、B两个选项的内容中,本人并没有获得利益,有的考生对于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有怀疑。其实无因管理之债要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并不要求最后结果确实使得他人得到利益。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1.(99.卷二。单。8)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并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2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

  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

  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前面题目。孳息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注意的问题」要把握住一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是:管理人不能从中获利。

  ★★★2.(98.卷二。多。52)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家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便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支付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应注意的问题」很多复习用书不选选项D.其实选项D中误工损失费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就是所受的损失,应当支付。另外,注意选项A的“麦苗损失”非无因管理之债,而是侵权之债。

  ★★★3.(97.卷二。多。49)潘某的一头牛走失,被刘某发现。刘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己家的牛棚,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但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刘某将牛肉出售,得款200元。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潘某有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B.潘某有权要求刘某偿还卖牛肉款200元

  C.潘某有义务偿付刘某支出的必要费用

  D.潘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中选项D当然排除(原物已经不存在)。B、C两项当然应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由于题目中牛棚倒塌的原因没有提示,因此,不能认为刘某有过错,不应当赔偿损失,排除选项A.

  「应注意的问题」这几年的试题涉及无因管理时,很多情况下“本人”均没有实现其利益。但是只要管理人按照通常要求进行了管理,即使最后管理人没有获利,仍然属于无因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招生培训简章更多请点击:司法考试[page]【必看】2010司法考试快速通过!点击进入   六、共有与优先购买权

  ★★★1.(02.卷三。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优先购买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本题中,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B两个选项错误。同时乙是在按份共有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丙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的问题」此考点在2000年、1996年都考过。

  ★★★2.(00.卷二。单。7)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优先购买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乙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丙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不同:乙和甲是一种共有关系,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丙是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基于此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由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的问题」掌握优先购买权的产生依据,答题时就不会出错了。

  七、对所有权的限制

  ★★1.(00.卷二。多。4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相邻关系的具体种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民法通则意见》第97条至第103条的内容。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考生认为B选项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来看,应当属于相邻关系。而且关于地役权的内容,只是在理论上讨论,并没有实际规定。

  ★★★2.(02.卷三。多。32)某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果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解题思路和依据」(1)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故出租人有通知义务。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正确。(3)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因此,选项D错误。

  「应注意的问题」对于选项A,有些考生可能也认为是正确的。其实不管“合同无效”的结论是否正确,至少其理由是错误的。因为在某乙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某甲只有一个通知义务,而不必征得某乙的同意。

  八、遗失物、埋藏物的所有权

  ★★(97.卷二。单。3)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定成分被定为中农。该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笙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B.应归王大水所有

  C.应由韩玉笙与王大水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埋藏物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民法通则》第79条与《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中的归属物是有所有人的,不属于无主财产,因此不能按照无主财产处理,不属于国家所有。

  九、添附与孳息的所有权

  ★★1.(98.卷二。单。10)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二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格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添附。

  「解题思路和依据」属于添附中的附合,而且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人。同时给予动产所有人以赔偿。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添附的几种类型。

  ★★2.(97.卷二。多。45)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C.典权人D.质权人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孳息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选项A、B、C都是用益物权,取得孳息所有权是用益物权的当然内容。而选项D是担保物权,质权人只能占有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应注意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十、用益物权

  ★★1.(98.卷二。单。11)赵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急需现金,将私房3间典与王某,得典价3万元。后王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因雷电起火,该3间房屋被毁。问:该房屋毁灭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A.赵某B.王某C.赵某和王某D.王某和陈某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典权中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只能根据当年的教材答题。因为这种类型的问题都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而根据当年的教材,明确风险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估计以后典权不太可能再考。

  ★★2.(98.卷二。多。43)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地役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当年教材关于地役权的内容。

  「应注意的问题」从这几年的趋势来看,应当说地役权的问题不太可能再考。

  第九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1.(02.卷三。单。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l万元。甲以这l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问: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不当得利的返还。

  「解题思路和依据」首先需要明确某甲主观上为善意还是恶意。在明确其为恶意后,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应当返还本金及利息,但因利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不属于返还的范畴。

  「应注意的问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即使行为人主观上为恶意,返还时也只是返还本金及利息,而不及于利润。在本案中,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所以,不当得利的标的为货币,货币之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占有与所有是一致的,占有权发生变化,所有权发生变化。因此,不当得利人获得这些货币后,已经获得了这些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取得的利润,当然与银行无关。返还时只要返还同等数量的金钱及利息即可。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

  ★★★1.(02.卷三。单。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在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问:下列表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及民法原理,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过程中所受损失。而乙对本人承担损失的前提就是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害。在本题中不存在这种情形,因此,乙不用承担甲的这种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很多考生认为构成紧急避险,故适用公平责任。但紧急避险是一种躲避危险的行为,因此,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为了一个较大利益,而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必须有一个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本题中没有这样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

  ★★★2.(02.卷三。多。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问: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构成。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及民法原理,无因管理的一个构成条件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该条件不要求当事人得到实际利益。因此,刘某的行为虽然没有使得张家父子得到实际利益,仍然属于无因管理。

  「应注意的问题」该题与1995年的试题基本一致。

  ★★★3.(00.卷二。多。49)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甲发现乙一人忙脱粒,主动帮忙。因谷子飞进甲的眼睛而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弥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药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构成。

  「解题思路和依据」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选项C的内容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应注意的问题」A、B两个选项的内容中,本人并没有获得利益,有的考生对于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有怀疑。其实无因管理之债要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并不要求最后结果确实使得他人得到利益。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1.(99.卷二。单。8)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并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2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

  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

  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前面题目。孳息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注意的问题」要把握住一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是:管理人不能从中获利。

  ★★★2.(98.卷二。多。52)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家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便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支付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应注意的问题」很多复习用书不选选项D.其实选项D中误工损失费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就是所受的损失,应当支付。另外,注意选项A的“麦苗损失”非无因管理之债,而是侵权之债。

  ★★★3.(97.卷二。多。49)潘某的一头牛走失,被刘某发现。刘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己家的牛棚,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但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刘某将牛肉出售,得款200元。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潘某有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B.潘某有权要求刘某偿还卖牛肉款200元

  C.潘某有义务偿付刘某支出的必要费用

  D.潘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中选项D当然排除(原物已经不存在)。B、C两项当然应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由于题目中牛棚倒塌的原因没有提示,因此,不能认为刘某有过错,不应当赔偿损失,排除选项A.

  「应注意的问题」这几年的试题涉及无因管理时,很多情况下“本人”均没有实现其利益。但是只要管理人按照通常要求进行了管理,即使最后管理人没有获利,仍然属于无因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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