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云南省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十四(问责制)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0-07-20 12:33:52

2009年云南省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十四(问责制)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资料
  1.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时期,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从此,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规定”第二条明确对地方及政府官员问责的情形:(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布,这个全面、系统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明确写人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自此,引咎辞职成为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从法律角度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2.到医院看病遇上医护人员敷衍塞责,索要红包;反映丫很长时间的问题,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却久拖不决……对于这些老百姓诟病已久却常常无能为力的民生问题,云南省正积极探索,将在不久之后将其纳入问责范围。
  2008年9月23日,全省监察局长暨行政问责工作会议上,云南省1 6个州市的监察局局长齐聚昆明“上大课”。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等领导出席会议。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郭永东表示,这堂“集体课”旨在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全省行政问责工作。
  “省委、省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态度坚决、决心坚定,对此,大家有目共睹、感受深切。”丁绍祥在会上要求,今后要加大问责力度。他特别指出,“对于符合问责情形的任何事项、不负责任的任何干部,无论是谁,无论职位高低、政绩大小,该问责的要坚决问责、敢于问责,一追到底,既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并要突出问责重点,提高问责的质量。
  2009年云南省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
  据介绍,今后,云南省在扩大问责范围的同时,还将通过加大问责力度,努力突破,特别要着重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坚决问责。下一步行政问责工作要突出的四个重点分别是领导干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行政许可集中、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窗口”单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难点问题。
  “通过严格问责,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云南省推行问责制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行政问责对促进服务性政府的转型、促进政府与民意的互动很有意义,“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她同时提醒,有些问题的产生来自制度本身。如果能通过事故结果倒查责任链条,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问责就更有意义。
  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中国行政体制变革的推进,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做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官员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规范官员行为,保证权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都应受到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员问责制主要是由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问责的真正主体应是人民。
  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的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利归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4.2008年9月以来,一批官员因为重大责任事故而被免职。在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官员问责风暴”。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
  9月14日,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9月20日,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刘志杰被免职,刘志杰的临汾市市长职务和周杰的临汾市副市长职务被提名免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被免职;襄汾县委副书记李学俊被免职,其襄汾县县长职务被提名免职;襄汾县副县长韩保全被提名免职。
  三鹿奶粉事件
  9月17日召开的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冀纯堂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9月16日,石家庄副市长张发旺和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被免职。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也被免去党内外职务。
  9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因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免职。
  9月22日,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任命王勇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深圳龙岗火灾
  9月21日,深圳龙岗区政府副区长黄海广因“9.20”火灾被提名免职。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勇、副主任谢少辉,以及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队长巫胜龙被免职。
  9月22日,深圳又处理“9.20”特大火灾事故四名责任人。
  河南登封矿难
  9月22日,因为河南登封市新丰二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被处党内警告处分,吴福民被免去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登封市长职务,登封副市长张宏伟被建议免职。
  5.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表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胡锦涛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说,“2008年要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6.“彭水诗案”事发地原县委书记蓝庆华2006年12月被免职后,2007年2月14日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
  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2008年3月,段春霞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引起当地一片哗然。
  7.2008年9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局长曹正直被免职,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账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这三人在接到了问责通报后被免职。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免了职,喝茅台打了人的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这几位就是近期被问责这把尚方宝剑斩到的官员,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这几位遭遇的事儿可真是可谓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们不禁想问问,摘掉乌纱帽的那只问责之手进行处分的遵循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里,对于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里并没有免职这一项,在该条例的第48条里提到的免职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在查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11章里倒是专门设立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但也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对于问责免职也没有写明标准。
  找不到明确的规章依据,就难免会对执行标准产生一些疑问。可以发现,媒体在问责中扮演了一个很微妙的角色,有时候官员犯错的事情不大,但却因为媒体的报道而被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受到处分,就像写公文写了错别字的那三位,事情发生之后,迅速被当作笑话传到网上,造成了社会影响,就不可避免地吞下了免职的苦药。群众的反映,领导的关注,媒体的报道,网络的传播,在这个时候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但是如果媒体和社会关注了就进行处分,而不关注就睁只眼闭只眼的话,这实在不是长久之计,人们呼吁官员问责标准还是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同样,这种失衡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跑到别处或者别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了,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到底行政问责的行使怎样才能依据一个更加明确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才能体现行政问责制的效果,我们确实有许多的问题急切地需要得到答案。
  8.近日,多名官员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职,中国政坛“问责”之风骤紧。正如人们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灾难总会伴随以进步作为补偿,倘若以此为契机,使行政问责实现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对于那些因问题奶粉染病的婴幼儿家庭也是个安慰。
  从2001年7月广西南丹矿井透水导致81人死亡、县委书记被免职开始,党政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在基层起步。2003年非典,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被免职,成为行政问责的标志性事件。2008年以来,行政问责在各地频频发力,密集度之高远超出往年。在此实践基础上,行政问责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需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全面拓展问责领域。现有的问责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也应当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如同责任与职权不可分割一样,问责也须与职责如影随形。凡责任后果出现,问责便不可避免,不仅安全责任事故需要问责,官员的上任承诺、公共声明、从政道德特别是公共决策,都当在问责的常态视野之中。为此,首先要厘定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而那种将当地领导分工不向社会公布的作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尝试列出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亦不妨同时开列相应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违反哪些责任需要问责,以及进行何种尺度的问责。
  二是在何种情形之下,行政问责方能启动。目前的行政问责多基于上级决议和民意舆论,带有不确定性。为此,必须科学设置问责体系,健全和周延问责措施,例如仅去职一类,就有责任人主动引咎辞职、上级予以撤职免职、人大代表提案罢免等多种情形,去职之下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处分,都应当分别予以充实完善,并保持互相衔接。而问责措施的严厉尺度亦应与责任程度相对称,过于严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担的畸形与不公,失之于松则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三,关于行政问责的后续效力。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警察进京拘传记者”后“责而不辞”,去职官员如何“东山再起”等,同样亟须规范。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问责而去职者,至少不应直接转任其他更高级别的岗位职务;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问责者,其短期内的提拔晋升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来源:考吧 _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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